2008年3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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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炒股亏损20万 损失责任如何分担?
李鸿光

  牛市股市大涨吸引众多新人投资购买股票,一些股民除了自己参与炒股外,还委托个别“炒股高手”代为炒股。而委托炒股因双方约定不明,一旦股票市值亏损,就会产生纠纷。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因委托炒股4个月亏损近20万元案件,原告郑芳(化名)起诉被告林军(化名)买卖股票赔偿纠纷案,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林军偿付郑芳9.5万元作补偿。
  现年37岁的郑芳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林军,林军说自己是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员工,炒股很有经验,还能获悉证券内幕消息,鼓动郑芳把银行存款取出来,委托他代为炒股。郑芳被说动了心,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,她还叮嘱林军炒股要小心,“割肉”要经过她的同意,赢利双方按三、七分成。林军则安慰郑芳:“放心好了,我们有内部消息的,一定负责的。”
  4月20日,郑芳按林军嘱咐,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打入资金3万元,次月9日又通过银行转账存入27万元。5月24日,郑芳的账户资金余额为329115.41元,她按双方约定付给林军8700元作为“分成”回报。见仅仅一个月就能获利近3万元,郑芳心花怒放,又在5月28日存入资金7.1万元。次日,郑芳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401899元。此后“5.30”股票交易印花税调高,委托炒股的郑芳就不那么幸运了。林军多次以短信形式告知郑芳,所购的“S上石化”被套牢,并一直在持有该股票,郑芳对此信以为真。
  2007年11月15日,郑芳诉到法院,称林军在此期间瞒着自己,频繁地买进卖出股票,并且还违背常理地高买低抛,还超越委托权限做权证交易,使得自己股票账户内的资金严重“缩水”。同年8月31日,郑芳去证券公司打出自己名下的交易清单,才得知账户余额仅为204269元,亏损了197630元。而在她投资进入股市这4个月期间,沪市大盘上涨了1360点。
  郑芳认为,林军骗取她的信任,在接受了委托炒股后没有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,使得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,要求法院判令林军赔偿损失197630元。
  根据郑芳提供给法庭的证据,林军承认自己的操作,愿意承担亏损部分的三成经济责任,其认为双方曾约定盈利部分三、七开,赔掉的部分也只愿意承担30%的责任。
  在经过双方几轮的案外调解和法庭调解,郑芳与林军最终达成了由林军给付郑芳9.5万元赔偿款的协议。
  法官提醒:
  法院一名资深法官说,社会上类似的委托炒股事情确实存在不少。从法院审理大量的炒股纠纷案件看,他不赞同此类炒股方案,因为一旦炒股亏损,双方就会产生纠纷。如果要委托他人代为炒股,双方还是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,签署详尽的委托合同,书面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如果单从委托炒股的法律关系讲,受委托人炒股盈利或亏损的后果,当然应该由委托人自行承担。(李鸿光)